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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2 文物商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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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集这个时代的古董珠宝和艺术品,莫正阳准备从两个方面下手。

一方面是从文物商店正大光明的购买,一方面是在黑市上收集。

1950年代初,各地为了经济建设,开始重视“文物商品”的出口换汇工作,并规定由国家统购统销。

从1956年开始,外贸部下属的工艺品公司和首饰公司每年出口创汇几个亿,其中很多是作为工艺品出口的古董。

因为这个时候的艺术市场几乎陷入了停滞状态,市场交易稀少,部分文物艺术品因为各种原因被当作废品拿去炼铜、造纸。所以政府规定,炼铜、造纸和废品收购等部门要把收到的这类“废品”留着给文物部门进行拣选,其中可以出口的,由文物部门提供外贸部门出口,国家拨给收购部门同等数量的铜置换。

在这个经济困难的年代,为了出口创汇,各地统一成立文物商店,文物艺术品作为统购统销的产品,对外经营。

文物商店的工作任务,第一是收集社会流散的专业文物,有计划地提供给各地博物馆、研究单位和学校,作为陈列展出和研究使用;第二是有计划、有选择地出售给国内国外客户,满足大众对于古董艺术品的需求;第三是代表国家办理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。

文物商店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是: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金石、字画、陶瓷器、碑帖等专业文物,也包括织绣、玉器、木器、旧货等杂件。

国家对于古董艺术品的出口创汇也是有限制的,重点的古董艺术品是不允许出口的,只有那些质量一般的,或者是存世数量大的古董艺术品,才能出口。

这个时候,古董艺术品的出口原则是:适量组织出口,细水长流,少出高汇。

文物局制定的《文物出口鉴定标准》,按照不同文物的情况,对于那些重复和价值一般的文物,可以有组织、有计划地作特许出口,为国家争取外汇。

对于有计划组织出口的—般文物,划定两个不同的年限:—部分以1795年为限,凡1795年(限清代乾隆六十年为限)以前的一律不准出口;—部分以1911年为限(即清代宣统三年辛亥以前为限),凡1911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口。

在以上两个年限以后的文物,根据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科学、历史、艺术价值及存量多少来确定是否可以出口。

虽然国家出台了保护古董艺术品的规定,但这个时代,很多人的观念认识不到位,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。多头管理、利益竞争,也让一些尚未认真鉴定过的文物,被当作一般文物商品、工艺美术品外销出境,而且很多时候都是论斤论捆地出售。

莫正阳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,他也只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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